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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纺织品设计师国家职业标准》获准实施
时间: 2006/4/4 0:00:00        来源: 中国纺织报        浏览量: 316769        字体选择:     
  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劳社厅发【2006】1号文件,批准《家用纺织品设计师国家职业标准》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开始印发实施。文件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12批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在该文件发布的54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中,《家用纺织品设计师国家职业标准》等8个新的国家职业标准为试行的国家职业标准。
  据了解,《家用纺织品设计师国家职业标准》是中国家纺协会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委托,在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具体指导下组织撰写的。经过召开专家研讨会、广泛听取业内专家、教授意见,进行了十几次论证和修改,其中大的改动就有四次之多,于2005年12月12日通过专家组审定并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家用纺织品设计师国家职业标准》对家纺设计师职业的定义是:从事家用纺织品的织物设计、印染图案设计、绣品设计、产品造型设计和纺织品空间装饰设计的人员。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助理家用纺织品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家用纺织品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家用纺织品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基本文化程度为大专毕业(或同等学历),适用对象是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础知识包括:家用纺织品的定义、功能、要素、分类、特征、家用纺织品的材料、家用纺织品的工艺、家用纺织品设计的原理、家用纺织品设计的创意、家用纺织品设计的表现方法、家用纺织品设计的文案写作、家用纺织品设计史、家用纺织品相关行业标准以及与家用纺织品设计相关的室内环境艺术设计等。
  《标准》把从业者的职业功能分为六个模块:市场调查与分析;织物设计制作;印染图案设计制作;绣品设计制作;纺织品空间装饰设计;产品造型设计。每一等级的模块中分别对本职业的工作内容、能力要求、相关知识作出了“工作要求”。其中**和第六模块为通用模块,即所有从事本职业人员在相应的职业等级中都应达到的工作要求;**至第五模块是根据个人所熟悉的专业任选其中一个模块,在相应的职业等级中达到的工作要求。《标准》还对每一等级、不同模块应当掌握的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制定了“比重表”。
  业内人士认为,《家用纺织品设计师国家职业标准》的出台,是值得中国的家纺设计师纪念的“具有里程碑意义”事情,它标志着家用纺织品设计师职业作为在我国改革开放中产生的一个新的知识技能型职业,被正式纳入国家职业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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