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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获合法身份
时间: 2005/9/28 0:00:00        来源: 中国纺织网        浏览量: 326947        字体选择:     

     “新管理办法更多吸纳了企业的意见,也体现了国家将重点扶植出口产品附加值高、竞争力强的企业的思想导向。”UBC集团宁波缘美纺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林峻对22日正式实施的《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表示赞同。
  与7月份实施的《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给予了“转让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以合法身份,得到了企业的普遍肯定。多数被访企业庆幸,今后不必再私下偷偷调剂配额了。
  依照《办法》,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允许转让,同时未使用部分要上交。其中,地区内转让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做技术处理,跨地区转让则报商务部备案并由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做技术处理。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各类别商品的*低可申请数量为200件(公斤、平米、双)。凡根据公式计算的可申请数量低于*低可申请数量的,经营者可申请数量为零。”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允许企业调剂配额”可避免不必要的配额浪费,使配额分配和使用效益*大化,同时也有益于那些真正有需要的企业。江苏舜天泰科服饰有限公司李跃告诉记者,这将减少企业今后在接单时的顾虑。
  而设定“200件的*低出口门槛”则相对集中了资源,避免因参与企业过多、每家分配数量太少而根本无法出口。
  林峻认为,中国在被迫的情况下实行的这一配额制,体现了国家对优势企业的政策倾斜和对出口高质量、高附加值产品的鼓励。新《办法》对2007年后纺织产业结构调整,将起到导向作用。
  “关键是如何强化配额转让的可监控性。”林峻的担心是,转让无疑是有偿的,很难避免在此��程中出现高价炒卖现象。因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必须加大有效监管力度,防止配额“贩子”从中渔利。林峻认为,中央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当中介的角色,减少或避免企业间的直接配额调剂。企业应将多余配额全部上交地方政府,并由地方政府再进行二次分配。“这将有助于减少转让过程中的暗箱操作。”
  记者注意到,新《办法》的变化还体现在,增加了“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一定比例实行有偿招标,剩余部分按业绩分配”的内容。
  同时,取消了《暂行办法》中的“Q1≠0”,扩大了获得许可数量资格的企业范围。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有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企业只要受限类别对全球有出口,就有分配资格,这解决了转口贸易业绩计算的问题。
  与《暂行办法》一样,《办法》规定的统计时间范围为临时出口许可实施之前的12个月。不过,考虑到2005年出口的特殊情况,2006年可申请数量按照确定的计算公式,以2004年6月1日~2005年5月31日为统计时间范围进行计算,另加上企业2005年6月11日~12月31日应获得的可申请数量。
  《办法》还体现了对不同地区出口企业的均衡处理:西部地区企业的出口实绩按中国海关出口统计金额的150%计算,中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的出口实绩按中国海关出口统计金额的13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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