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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做好2004年蚕茧收购价格及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04/6/10 0:00:00        来源: 中国纺织网        浏览量: 349690        字体选择:     
    新华社信息北京6月10日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做好2004年蚕茧收购价格及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商务厅(局)、经贸委(茧丝
办):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茧丝流通体制改革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精神,加强对茧丝绸行业的宏观信
息引导,稳定蚕茧生产,保护蚕农利益,维持正常的收购秩序,确保茧丝绸行业
平稳发展,现将2004年茧丝价格政策及收购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理制定蚕茧收购价格 
  由于世界经济和贸易复苏,丝绸内外销情况好转,加之2003年**蚕茧
减产,秋季以来茧丝市场供求形势发生了明显变化,秋茧收购价格出现较大幅度
上涨。综合分析今年市场行情、蚕茧供求状况、生产成本及与其他农作物的比价
关系,2004年桑蚕鲜茧收购预测价格(含税)为700元/50公斤(干壳
量9?2克,上车茧率100%),其中东部传统蚕茧产区和**蚕茧收购价格
相对高一些,中西部地区相对低一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
参考上述预测价格,根据当地蚕茧产销形势、生产成本等因素,在与毗邻地区充
分协商与衔接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发布本地蚕茧收购价格政策,并报国家发展改
���委(价格司)、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备案。 
  二、切实加强蚕茧收购市场与价格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继续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
法》(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第28号令)的有关规定,加强蚕茧收购市场和价格管理,维护市场和价
格秩序,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茧丝绸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资格准入制
度,做好《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复审和公示工作,并报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协
调办公室)备案,未经鲜茧收购资格认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蚕茧收购业
务。各蚕茧收购单位要提前筹措蚕茧收购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蚕
农要做好收茧服务工作,不打“白条”,并严格实行仪评,禁止目测手感评茧。
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蚕茧收购质量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
门要认真做好对蚕茧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依法处理,并将结果抄报商务部(国
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三、加强信息引导和动态监测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茧丝绸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蚕茧生产、收购和
价格动态,建立健全信息监测网络,及时分析市场形势,加强信息引导,帮助生
产者、经营者正确把握市场动态,促进供求平衡,确保茧丝绸行业健康稳定发
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   务   部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新华社提供 未经许可 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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