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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价"7天为限 乱标原价属欺诈*高可罚20万
时间: 2006/7/24 0:00:00        来源: 中国纺织网        浏览量: 312675        字体选择:     

随着夏季商品进入打折促销高峰期,济南市有部分商场、超市以及商业街又出现了虚构原价等价格违规行为。济南市物价检查部门今天特别提示,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解释意见已在济南市执行,“原价”7天为限,乱标就是价格欺诈,*高可处20万元罚款。

据介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解释意见指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天内在本交易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低交易价格。如某品牌服装的吊牌价1080元/件,7月9日打8折出售,交易价格为864元/件,7月17日分别打8折、7折出售4件,而在本商场7月22日的促销活动中,所标示的“原价”只能是*低折扣7折所对应的756元/件,而不能是1080元/件,否则属价格欺诈。如前7日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济南市物价部门在近期检查中发现,商家虚构“原价”往往有以下几种方式:把历史*高价作为商品的“原价”进行标注,这种现象在促销活动中较为普遍;有些商品因定价过高而少人问津,商家为了吸引顾客不得不降价,并将当初的定价标注为原价,而对于降价出售的商品,所谓的“原价”,商场均无法提供相应的销售记录;有的商家为了吸引顾客参加促销活动,捏造一个高于商品实际售价的价格,并称之为“原价”;还有些原价记录并非有效交易票据等。

物价部门提醒,夏令商品已进入促销打折高峰期,消费者夏季促销购物要当心价格欺诈。要认准“原价”,不要轻易相信“全市*低价”、“全场进价销售”等价格承诺。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以馈赠物品或返还有价赠券等方式提���服务的,也应该真实准确,如“买一赠一”必须如实地告知所赠送的商品名称和规格,否则也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据悉,济南市物价检查部门下一步还将加大对价格欺诈行为的检查监督力度,一旦发现虚假打折、有价赠券的附加条件、馈赠物品或者服务不真实、不明确等价格欺诈行为,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物价部门均可按有关规定处以2万元到20万元的罚款。市民如发现价格欺诈行为,可随时拨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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